农业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农业局
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902080
项目名称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承办机构
廊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实施依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农业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三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农业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