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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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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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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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农业局(廊坊市畜牧水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国务院令404号)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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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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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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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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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