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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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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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证据及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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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农业局廊坊市畜牧水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3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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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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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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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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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