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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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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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检查发现的不合标准乳品、违法原料及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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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畜牧水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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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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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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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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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