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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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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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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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产业政策与法规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7年国务院令第499号)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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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管理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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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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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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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