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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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31XH-XK-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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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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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律师工作指导处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br>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br>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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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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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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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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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