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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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264K-XK-0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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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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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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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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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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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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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