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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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264K-XK-02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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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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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br>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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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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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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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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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