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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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264K-XK-0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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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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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
实施依据 |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br>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r>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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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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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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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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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