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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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264K-XK-02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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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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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
实施依据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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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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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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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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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