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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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264K-XK-02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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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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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处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br>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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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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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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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16〕176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58元.第一次补考免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按考试费的5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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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