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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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702006
项目名称
对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承办机构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四条; 规章: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 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实施对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1、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2、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备注
1、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罚;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罚;3、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4、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1000千克的车辆,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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