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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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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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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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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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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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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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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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