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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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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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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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处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六条 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 规章: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六十一条 规章: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四十九条 规章: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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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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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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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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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