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交通局
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702034
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承办机构
市运输管理处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第八十六条 规章: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

实施对象
违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