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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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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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拒绝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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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处 |
实施依据 |
规章:《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4号,2011年第17号令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2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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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货运源头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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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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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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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