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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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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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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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出租车管理处 |
实施依据 |
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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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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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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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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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