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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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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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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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出租车管理处 |
实施依据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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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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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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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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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