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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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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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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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出租车管理处 |
实施依据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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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出租汽车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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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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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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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