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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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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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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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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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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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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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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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