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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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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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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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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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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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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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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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