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702062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
实施对象 |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