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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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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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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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第五十五条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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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工程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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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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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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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