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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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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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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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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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工程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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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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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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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