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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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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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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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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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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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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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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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