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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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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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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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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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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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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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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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