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交通局
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702069
项目名称
对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承办机构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实施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二条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新增
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