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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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702071
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承办机构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九条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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