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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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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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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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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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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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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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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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