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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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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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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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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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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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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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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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