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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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02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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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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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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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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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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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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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