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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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401998123N-XK-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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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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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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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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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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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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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