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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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401998123N-XK-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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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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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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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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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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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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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