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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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401998123N-XK-00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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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车辆检测用X射线装置、术中放射治疗装置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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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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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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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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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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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子项,子项编码为0001。省级保留:I、Ⅱ、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I类射线装置、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非医用加速器、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工业辐照用加速器、工业探伤加速器、安全检查用加速器、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和中子发生器,以及不跨省1000千伏输变电工程、其它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电磁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