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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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401998123N-XK-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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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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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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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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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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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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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