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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401998123N-XK-006—0000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
实施主体
环保局
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服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br>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办理时限
2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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