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00401998123N-XK-009—0000 |
||
项目名称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实施对象 |
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
办理时限 |
2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