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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401998123N-XK-009—0000
项目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实施主体
环保局
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服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对象
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办理时限
2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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