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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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401998123N-XK-0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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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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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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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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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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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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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