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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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401998123N-XK-0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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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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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r>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9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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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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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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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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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