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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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20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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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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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环境监察
支队
廊坊市环境稽查
大队 政策法规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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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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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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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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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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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