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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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20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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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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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环境监察
支队
廊坊市环境稽查
大队 政策法规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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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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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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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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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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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