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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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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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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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环境监察
支队
廊坊市环境稽查
大队 政策法规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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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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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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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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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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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