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202039 |
||
项目名称 |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辐射安全管理科 政策法规宣传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
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