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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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20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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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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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环境监察
支队
廊坊市环境稽查
大队 政策法规宣传科 |
实施依据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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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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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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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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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