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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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202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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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二)将生产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三)未采取消声防震措施,生产的噪声、振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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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环境监察
支队
廊坊市环境稽查
大队 政策法规宣传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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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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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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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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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