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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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80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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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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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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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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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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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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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