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0802033 |
||
项目名称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
实施主体 |
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对象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