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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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80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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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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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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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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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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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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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