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