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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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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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投标人违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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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采购办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18号2004年8月11日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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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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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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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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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