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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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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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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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采购办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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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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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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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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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