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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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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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评标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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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采购办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18号2004年8月11日公布,自2004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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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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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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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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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